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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材与木制品行业自律公约出台

发布日期:2014-03-12 作者:中木商网 阅读:336

(2013年12月11日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约束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及其他业内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我国木材与木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木材与木制品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及有关木材与木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为行业成员。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行业成员,行业成员应从维护行业及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声誉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执行监督和管理单位,行业成员应自觉接受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依据本公约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业准则

    第六条 行业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行业成员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服务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应保证所采购、生产、销售的木材与木制品来源的合法性,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木材与木制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行业成员应增强环保低碳、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木材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木制品循环利用率,同时保障其生产经营过程不对自然环境和本单位职工及社会消费者健康安全造成隐患。

    第十条 行业成员应加强基础建设,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常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比较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行业成员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二条 行业成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等。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统一组织的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监督检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管理体系,促进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技术协作,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及时反映给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并提出解决措施,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行业成员单位应按照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行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鼓励行业成员互相监督,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均可向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行业成员有权对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定期、不定期进行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对执行本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人,给予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条 行业成员中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后可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建议理事会暂停、取消其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四) 公开通报,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

    (五) 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一条 行业成员单位对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依据第二十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长反映。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反映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凡取得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理事会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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