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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07-2011

发布日期:2017-12-05 作者:中木商网 阅读:2030

标准代号:GB28007-2011中文名称: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实施时间:2012年8月1日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

标准代号:GB28007-2011

中文名称: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实施时间:2012年8月1日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适用产品类别: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强制性/基本要求:第5章《安全要求》和第6章《警示标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安全要求

1.1 结构安全

1.1.1 边缘及尖端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1.1.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1.1.3 孔及间隙

按7.5.3(孔及间隙试验)测试时,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1.1.4 折叠机构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1.1.5 翻门、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

1.1.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³,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1.1.7 力学性能

按7.5.7(力学性能试验)测试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产品应无倾翻。

1.1.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 纺织面料pH值应在4.0~7.5之间;

i) 皮革pH值应在3.5~6.0之间。

1.2 有害物质限量

1.2.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2.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2.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要求。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07-2011

儿童家具新国标3.jpg

表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 料    项 目    指 标

表面涂层    可迁移元素    锑Sb    ≤60 mg/kg

砷As    ≤25 mg/kg

钡Ba    ≤1000 mg/kg

镉Cd    ≤75 mg/kg

铬Cr    ≤60 mg/kg

铅Pb    ≤90 mg/kg

汞Hg    ≤60 mg/kg

硒Se    ≤500mg/kg

纺织面料    游离甲醛    ≤30 mg/kg

可分解芳香胺    禁用

皮革    游离甲醛    ≤30 mg/kg

可分解芳香胺    禁用

塑料    邻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和DIDP的总量)    ≤0.1%

1.3 阻燃性能 1.3.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1的要求。

1.3.2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应符合GB 17927.2的要求。

警示标识

1.1 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1.2 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1.3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1.4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试验方法

1.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1.2 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1.3 理化性能试验

1.3.1 耐液试验按GB/T 4893.1的规定进行。

1.3.2 附着力试验按GB/T 4893.4的规定进行。

1.3.3 耐湿热试验按GB/T 4893.2的规定进行。

1.3.4 耐干热试验按GB/T 4893.3的规定进行。

1.3.5 耐冷热温差试验按GB/T 4893.7的规定进行。

1.3.6 抗冲击试验按GB/T 4893.9的规定进行。

1.3.7 涂层耐磨试验按GB/T 4893.8的规定进行。

1.3.8 覆面耐磨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38的规定进行。

1.3.9 硬度试验按GB/T 6739的规定进行。

1.3.10 耐腐蚀试验按GB/T 13667.1-2003中7.3.3.7的规定进行。

1.3.11 抗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

1.3.12 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T 6669-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样厚度25mm,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1.3.13 纺织面料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GB/T 3920的规定进行。

1.3.14 皮革耐摩擦色牢度试验按QB/T 2537的规定进行。

1.4 木材含水率测定

方法一:采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比较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方法二:按GB/T 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方法二测定。

1.5 结构安全试验

1.5.1 边缘及尖端试验

边缘及尖端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a) 危险锐利边缘测试按GB 6675-2003中A.5.8的规定进行;

b) 危险锐利尖端测试按GB 6675-2003中A.5.9的规定进行;

c) 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1.5.2 保护件拉力试验

对被测保护件均匀施加(70±2)N的拉力,并保持10s。

1.5.3 孔及间隙试验

按表4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表4 锥头直径和施加力

序号    锥头直径(mm)    施加力(N)

1    5    30

2    6    30

3    12    0

注:0为不施加外力。

1.5.4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 °±1°,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比较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比较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1.5.5 翻门翻板试验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比较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1.5.6 关闭件试验

如图2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1.5.7 力学性能试验

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1.5.8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

纺织面料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的规定进行。

1.5.9 皮革pH值的测定

皮革pH值的测定按QB/T 2724的规定进行。

1.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1.6.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1.6.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1.6.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GB 6675-2003附录C的规定进行。

1.6.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的规定进行。

1.6.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7592的规定进行。

1.6.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1的规定进行。

1.6.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1.6.8 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GB/T 22048的规定进行。

1.7 阻燃性能试验

1.7.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1的规定进行;

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GB 17927.2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1.2 出厂检验

1.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形尺寸偏差;

b) 外观;

c) 边缘及尖端;

d) 突出物;

e) 折叠机构;

f) 翻门、翻板;

g)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 孔及间隙;

i) 警示标识。

1.4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T 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II,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进行。

1.5 型式检验

1.5.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5.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1.5.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表5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量    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1.6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1.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1.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1.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1.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附 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儿童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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