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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检疫员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中木商网 阅读:1676

为了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省司法厅日前发布《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为了规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省司法厅日前发布《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检疫员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1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项调查,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备专(兼)职测报员,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预警预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发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辖区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设置检疫实验室。涉木经营市场、木材加工企业和使用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全省统一制式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进入我省,应接受检疫检查。途经我省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非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和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仅限在我省全程高速公路通过,中途不得驶出高速公路进入我省停留。

6月20日以前,如对《条例》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致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一处(710043)或拨打电话(029)87294499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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