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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产业进一步发展政策出台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中木商网 阅读:537

 【中国木材行业供应商网讯】为进一步促进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和莆头木材集散基地建设,做强做大莆田木材产业,市政府比较近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主要是对园区企业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连续3年所缴的税收市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至2015年6月涉及园区市级及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或即收即返。返还税费由秀屿区政府专项用于园区优惠企业税费、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创新扩产、优化投资环境等。

   具体意见如下:

   一、优惠企业税费

  (一)土地使用税返还。工业企业已建厂房等建筑面积按审批总平的容积率换算成实际建设使用的土地面积,已投产的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在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中按2元/㎡返还作为企业技改补助。省、市有更优惠的政策,从其规定。

  (二)扶持第三产业。属于园区产业配套的项目,如木制品及其配套产品的仓储、展销、配送、贸易、木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及商务酒店、超市、金融网点、娱乐场所等其他经营性企业,其生产经营环节税收市、区级所得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全额返还补助企业,第四至第五年区级所得按50%返还补助企业;其他重大工业配套项目涉及的税费按“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三)木材加工企业补贴。企业闲置厂房土地出租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市、区级所得部分自出租起连续三年奖励给出租企业。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驻木材加工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其当年度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全额返还企业,第二、三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按50%返还企业,并另行提取5%作为承租企业的租金补助,但比较高不超过当年度租金金额。一年内建设投产的,建设期租金由园区全额补助给承租企业。

  (四)调整预警峰值率。一般纳税人原木贸易、板材贸易、板材初加工、木制品深加工等的增值税预警峰值率和企业所得税预警峰值率,分别按0.20%、0.30%、1.20%、2.50%和0.50%试行。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园区税务代征制。

  (五)工会经费返还。工会经费按2%征收后,返还1.2%用于支持企业工会建设,返还时间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

  二、实行绿色通关

  (一)派驻秀屿港的海关、国检、边检、海事等部门为木材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在秀屿港设立名贵树种鉴定机构。简化计量检尺,由市口岸办牵头港务、国检协商共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检尺单位统一检尺,避免重复检尺。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企业或贸易商的申请,海关、国检部门原则上按1千板尺=5.1立方米为基准换算材积进行报关报检。

  (二)进口木材补贴。对莆田木材企业从莆田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片)的,按实际进口量,由市级木材进口配套扶持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时间和标准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立方米(木片每吨)补贴30元;2014年每立方米(木片每吨)补贴20元。

  (三)恢复海运班轮。加快发展航运业,支持恢复、开辟航班、航线。对新航班、航线给予二年航运补贴。

  三、完善配套设施

  (一)加快集散地建设。加快莆头木材集散基地的码头和堆场建设,确保大批量原木进口有足够的停靠码头和堆放中转空间。

  (二)加快铁路支线建设。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尽快延伸至秀屿木材物流集散基地,加快建设秀屿木材加工区铁路专用线,同时在湄洲湾铁路支线秀屿港区中转站配套建设木材装卸、中转等设施。

  (三)开通莆田市区及秀屿城区到木材加工区的公交线路。

  (四)规划建设至木材加工区的燃气管道,并尽快实现燃气供应。

  四、鼓励创新扩产

  (一)生产补贴。1.已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从企业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中,提取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实得财力部分中,提取3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二)创新补贴。对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确认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技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技改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

  (四)盘活土地。1.按规划建设面积达50%以上并且已投产的企业,为鼓励现有存量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其招商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区招商领导小组同意后,企业存量土地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挂牌出让,超过挂牌起始价部分补助给受让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2.用地面积大的新入驻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分块办理土地证,方便企业抵押融资。3.对现有企业闲置土地、厂房,鼓励出租或“二次招商”,否则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投产的土地依法强制收回。

  (五)飞地政策。本市其他县区招商的木材及其相关联项目落户园区的,按照“飞地项目”,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所得财力中的区级部分,由秀屿区和引资方按5:5分成。其他县区原有的木材及其相关联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园区的,其产值在本市考评时由原县区和秀屿区分别计算,其税收收入按原基数划拨给原企业所在县区,新增税收部分由秀屿区和原企业所在县区按5:5分成。

  (六)减排倾斜。园区环境总量由市统筹优先安排,不受点对点减排指标限制,促进更多企业入驻园区,实现产业集聚。

  五、优化投资环境

  (一)减少常规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市、区相关部门对企业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并提前通知秀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开辟“绿色通道”。秀屿港到木材加工区沿线公安、边防、交通等部门,对证照齐全的木材运输车辆应优先予以放行。

  (三)享受市民待遇。投资业主及员工,其子女享受市民待遇,可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可在秀屿区范围内就学,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企业招聘的人才统一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并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费,专业技术人才享有本籍户口的同等优惠政策,并在职称评聘上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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