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当前执行的原木标准与检验,仍按前苏联部长会议国家标准委员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的木材一直居于首位,所以,把俄罗斯原木标准与检验详细介绍如下。
(一) 尺寸检量和材积计算
1.尺寸检量
原木尺寸检量包括原木长度检量、原木直径检量和原木材积查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长度以米(m)计,直径以厘米(cm)计,材积以米3(m3)计。
(1)长度检量
①检量方法:长度检量是在原木小头断面至大头断面之间相距比较短处取直检量。检量时,量至厘米,不足厘米者四舍五入取整。
检量弯曲原木、锯口偏斜原木的长度时,均是量取两头断面间的比较小距离(图2-l)。
②长级进位:根据《TOCT22298一1976出口针叶树种加工用原木的技术要求》(以下简称《TOCT22298一1976"技术标准"》的规定,原木长度一般为4-7m,均按0.25m进位,并规定有3.8 m、7.6m和8 m的长度(3.8 m和7.6m为非标准材长,只适用于除落叶松之外的其他针叶树种)。
③长度余量:《TOCT22298-1976"技术标准"》规定,原木长度的后备余量为5-8cm,不足25cm及应留的后备余量均视为长度余量。
后备余量关键在于下限,如下限满足要求,上限也就无所谓了。
长级分类:原木的长级可划分为长村、短材和规格材3类(表2-l)。
树 种
|
长 材
|
短 材
|
规 格 材
|
分 类
|
落叶松
|
8
|
4
|
自4-7按0.25进位
|
除落叶松之外的
|
8
|
4
|
其他针叶树种
|
(含7.6)
|
(含3.8)
|
注:按前苏联标准和现行价格,长材比短材价格高10%,短材比规格材价格高10%。长、短材中,非标准材价格又略高。
(2)直径检量
①检量方法:直径检量以原木小头断面的比较大直径和比较小直径的平均值计,经进舍后为原木检尺径。
检量原木直径时,应注意:一是要在小头断面;二是要去掉皮厚(长薪材除外);三是长径、短径不需要垂直交叉;四是不需要区分长径、短径的检量先后顺序;五是不论长径、短径均需通过断面几何中心进行检量;六是检量时量至毫米,不足毫米者舍去。原木直径的检量见图2-2。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检量原木直径应注意:
a.不允许在节子、树包及凹陷处检量,应让去该部位(图2-3)。
b.检量锯口偏斜原木的直径时,应垂直于原木的纵轴检量,不允许与截面平行进行检量(图2-4)。
c.检量端面开裂原木的直径时,不能垂直裂纹量取直径,而应与裂缝成45o的方向上量取,然后减去裂缝的宽度(图2-5)。(暂缺)
d.检量新折断、劈裂、端部磨伤等原木的直径时,应以复原后的直径为检尺径(图2-6)。
②径级进位:检尺径小于13cm(包括13cm)采用1cm进位制,自0.5cm以上的尾数进位取整,不足0.5cm的尾数舍去。即原木直径在12.5-13.4cm区间内,检尺径按13cm计。检尺径大于14cm(不包括14cm),采用2cm进位制,自1cm以上的尾数进位,逢奇进偶,不足1cm的尾数舍去。即原木直径在15.0-16.9cm区间内,检尺径均按16cm计。检尺径等于14cm为过渡直径。即原木直径在13.5-14.9cm区间内,检尺径均按14cm计。
③径级分类:《TOCT22298-1976"技术标准"》中规定,出口针叶树种加工用原木的直径(检尺径)自14cm起。
原木的径级一般按树种分别分类。一般树种可划分为14-20cm、22-30cm、32cm以上 3个径级组。雪松(红松)划分为14-30cm、32-40cm、42cm以上3个径级组。并且实行分类归堆。
2.材积查定
前苏联原木材积没有计算公式,《TOCT2708-1975原木材积表》中所列数据为通过测定几十万株以上各种规格的原木材积的基础上而得到的平均值。
根据检量得到的原木检尺长和检尺径,则可以从《TOCT2708-1975原木材积表》中按长度和直径分档次查取原木材积。
按《TOCT22298-1976 "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出口针叶树种加工用原木的长度为 4~7m,直径14cm以上的条件,我国进口的俄罗斯(前苏联)原木材积的查定,一般使用
《TOCT2708-1975原木材积表》。长度1.0-9.5 m,直径3-120cm的原木材积使用该表。
(二)品质评定
根据何对《TOCT22298一1976"技术标准"》的规定,影响木材等级评定的主要缺陷有:节子、真菌侵害、虫眼、裂纹和夹皮、弯曲、凹兜、纤维偏斜、双心和岔节、偏枯、树瘤、机械损伤和木材炭化等。本节仅论述各材种允许的缺陷限度及评等规则。
评定原木等级时,应注意:
①如果一根原木上有2种或2种以上的缺陷时,以降等比较低者为准。
②检尺长范围以外的缺陷,除腐朽,腐节外,其他缺陷不计。
③《TOCT22298一1976 "技术标准"》中未涉及的缺陷均为允许,不影响原木等级。
1. 节子
(l)除腐节和隐生节外的各种节子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2。
表2-2 节子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0mm
|
不计数量者,尺寸不超过20mm
|
40mm
|
20mm
|
计数量者,尺寸不超过50mm
|
连生节80mm
不连生节60mm
|
3个
|
在平均1原木上的数量不超过4个
|
5个
|
评等规则:
①节子检量尺寸不超过10mm者不计;
②节子检量尺寸为 11- 20mm时,平均每米材长不超过3个节子,可评为一等材;
③节子检量尺寸为21-50mm时,平均每米材长不超过4个节子,可评为二等材;
④不连生节检量尺寸为41-60mm时,平均每米材长不超过5个节子,可评为三等材;
⑤连生节检量尺寸为41-80mm时,每米材长不超过5个节子,可评为三等材;
⑥若节子检量尺寸超出表2-2规定的允许尺寸,则按降等处理;
⑦节子检量尺寸超过80mm(连生节)或60mm(不连生节)者,为等外材;
⑧若原木每米材长上计数量的节子个数超出材种规定的允许个数,则按降等处理;
⑨原木每米材长上计数量的节子个数超过5个者,为等外材;
⑩连生节和不连生节一般在检尺长范围内检量计数,检尺长多余尺寸可在原木两端任 意留出,以提高等级;
⑾跨在原木长度余量界线上的节子(除腐节外)不计;
⑿实践中,进口俄罗斯(前苏联)原木均为混等,因而检验中只需把握住三等材标准,并遵循"先量尺寸大小,再查个数多少"的原则,即可判断其为等内村还是等外材。
(2)腐节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3。
表2-3 腐节允许缺陷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许有
|
在1m原木相,允许计数者在35以下不超过2个
|
评等规则:
①一、二等原木上腐节不许有。
②腐节检量尺寸为35mm以下时,平均每米材长不超过2个者,评为三等材。
③若腐节检量尺寸超过35 mm,则为等外材。
④若计数量腐节超过2个,则为等外材。
⑤若平均每米材长仅有1个35mm以下腐节,则与其他节子合并计算个数。
⑥腐节在全材长范围内计算个数。
⑦跨在原木材长度余量界线上的腐节必须计数量。
(3)隐生节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4。
表2-4 隐生节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隐生节树包突出原木表面的高度不大于
10mm 40mm 60mm
|
评等规则:
①隐生节检量尺寸不大于10mm者,可评为一等材;检量尺寸为11-40mm者,可评为二等材;检量尺寸为41-60mm者,可评为三等材。
②隐生节检量尺寸大于60mm者,为等外材。
③隐生节只考虑其尺寸大小,对其个数不加限制。
④隐生节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2.真菌损害
(1)真菌性心材斑和条状斑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5。
表2-5 真茵损害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允许大于相应端面断面直径的
|
允许
|
1/4 1/3
|
评等规则:
①心材斑和条状斑的检量尺寸不大于原木相应断面直径的1/4者,可评为一等材;检量尺寸为原木相应断面直径1/4-1/3者,可评为二等材;检量尺寸大于原木相应断面直径的1/3者,可评为三等材。
②心材斑和条状斑等内材允许存在,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2)心腐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 2-6。
表2-6 心腐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许有
|
原木一端允许有,尺寸不大于该端直径的:
|
30以下者为1/5;超过30者为1/3
|
允许在原木干基大头断面上有,尺寸不得超过断面直径的
1/5 1/3 1/3
|
评等规则:
①正常情况下,一、二等原木上任何一端均不许有心腐存在。
②原木直径不超过30cm,一端有心腐时,其检量尺寸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5者,为三等材;其检量尺寸大于该断面直径的l/5者,为等外材。
③原木直径超过30cm以上,一端有心腐,其检量尺寸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3者,
为三等材;其检量尺寸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3者,为等外材。
④干基原木大头断面有心腐时,其检量尺寸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5者,为一等材;其检量尺寸为该断面直径的1/5-l/3者,为二等村或三等材;其检量尺寸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3者,为等外材。
⑤若原木两端均有心腐存在,不论尺寸大小,均为等外材。
⑥若原木一端有心腐,另一端有真菌性心材斑或条状斑,则该原木为等外材。
⑦原木上只允许同时存在一种腐朽--心腐或边材腐朽。若2种腐朽同时存在,则为等外材。
⑧若心腐与边材腐朽相连,应按边材腐朽处理。
(3)边材腐朽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7。
表2-7 边材腐朽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许有
|
允许单面有,深度(自原木表面起)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10;环状的不大于1/20
|
评等规则:
①一等原木上边村腐朽不许有。
②单面边材腐朽(边腐弧长小于树干圆周的l/2),其检量深度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10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检量深度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10者,为等外材。
③环状边材腐朽,其检量深度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20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④环状边材腐朽,其检量深度大于该断面直径的l/20者,为等外材。
⑤原木上只允许同时存在一种腐朽--心腐或边材腐朽。若2种腐朽同时存在,则为等外材。
⑥若边材腐朽和心腐相连时,按边村腐朽处理。
⑦如几块边材腐朽同时存在,可按比较严重的评等。
⑧同一断面上边材腐朽的弧长可相加,不同断面的不能相加。
(4)外部粉状腐朽
该缺陷等内材不允许存在。如原木上出现外部粉状腐朽,则按等外村处理。
(5)边村真菌性变色(青变和边村变色)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8。
表2-8 边材真菌性变色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半径深度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
1/20 1/10 1/4
|
评等规则:
①原木上边村真菌性变色半径深度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20者,为一等材;其半径深度为该断面直径的1/20-l/10者,为二等材;其半径深度为该断面直径的1/10-l/4者,为三等材;半径深度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4者,为等外材。
②边村真菌性变色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3.虫眼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9。
表2-9 虫眼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有表面虫沟,深的和浅的虫眼均不许有
|
在平均1m长原木相允许有3个深或浅的虫眼
|
评等规则:
①表面虫沟一般不考虑,不影响木材等级。
②一、二等原木上,无论深的或浅的虫眼,均不允许存在。
③原木上平均每米材长有不多于3个深的或浅的虫眼,为三等材;平均每米材长有多于3个深的或浅的虫眼,为等外材。
④计数量虫眼是指深度3mm以上直径3mm以上的虫眼。
⑤虫眼深度自15mm以上的为深虫眼,15mm以下的为浅虫眼。
⑥虫眼个数在检尺长范围内查找计数,并计算每米材长上的虫眼个数。
⑦跨在长度余量界线上的虫眼不计。
4.裂纹和夹皮
(1)径裂、轮裂、冻裂的夹皮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0。
表2-10 径裂、轮裂、冻裂和夹应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断面中心允许有任何裂纹和夹皮,但尺寸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
1/5 1/3
|
允许有
|
评等规则:
①断面中心的任何裂纹和夹皮,检量尺寸不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5者,为一等材;其检量尺寸为该断面直径的1/5-1/3者,为二等材;检量尺寸大于该断面直径的1/3者为三等材。
②该缺陷等内材允许存在,一般不作主要缺陷考虑。
(2)外侧面干裂和外夹皮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1。
表2-11 外侧面干裂和外夹皮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深度不超过该断面直径的
1/20 1/20 1/10
|
评等规则:
①检量深度不超过该断面直径的1/20者,为一等或二等材。
②检量深度为该断面直径的1/20-l/10者,为三等材。
③检量深度超过该断面直径的1/10者,为等外材。
④外侧面干裂与端面干裂相连时,在原木长度余量范围内,按断面干裂处理,并不影响原木等级。
(3)断面干裂
评等规则:
①断面干裂等内材允许有,不影响原木等级,但只允许在原木长度余量范围内存在。
②断面干裂进入检尺长范围时,按外侧面干裂处理。
③断面干裂与外侧面干裂相连时,按外侧面干裂处理。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2。
表2-12 断面干裂允许缺陷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有断面干裂,但其范围应在原木长度余量之内
|
5.弯曲
(3)单弯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3。
表2-13 单弯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弯曲度不得超过原木全长的
1.0% 1.5% 1.5%
|
评等规则:
①弯曲度不超过1.0%者,为一等材。
②弯曲度为1.0%-1.5%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③弯曲度超过1.5%者,为等外材。
④有心腐的原木,弯曲度不应超过一等材的标准,即弯曲度不超过1.0%。
⑤有肥大根干和树腿的原木,检量弯曲应从距大头1m处量起。
⑥弯曲度在全村长范围内检量。
(2)复弯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4。
评等规则:
①弯曲度不超过0.5%者,为一等材。
表2-14 复弯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尺寸为单弯的1/2,即
0.5% 0.75% 0.75%
|
②弯曲度为0.5%-0.75%者,为二等村或三等材。
③弯曲度超过0.75%者,为等外材。
④有心腐的原木,弯曲度不应超过一等材的标准,即弯曲度不超过0.5%。
⑤有肥大根干和树腿的原木,检量弯曲应从距大头1m处量起。
⑥复弯的弯曲度为原木的所有拱高与内曲水平之比的数值中的比较大者。
6.凹兜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5。
表2-15 凹兜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深度不超过大头断面直径的1/5
|
允许
|
评等规则:
①检量深度不超过大头断面直径的l/5者,为一等材。
②检量深度超过大头断面直径的1/5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③凹兜深度是指凹兜断面比较大直径与比较小直径之差的l/2。
④凹兜等内材允许存在,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7.纤维偏斜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6。
表2-16 纤维偏斜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材长1m的纹理斜度不大于小头断面直径的
1/3 1/2
|
允许
|
评等规则:
①纹理斜度不大于小头断面直径的1/3者,为一等材。
②纹理斜度为小头断面直径的1/3-1/2者,为二等材。
③纹理斜度大于小头断面直径的1/2者,为三等材。
④纤维偏斜等内材允许存在,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8.双心和岔节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7。
表2-17 双心和岔节允许限度
评等规则:
①一、二等材上均不允许有双心和岔节存在。
②三等材双心和岔节允许存在,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9.偏枯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一18。
表2-18 偏枯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深度不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
1/20 1/5 1/5
但尺寸不超过6cm
|
评等规则:
①在检量尺寸不超过6cm条件下,偏枯检量深度不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l/20者为一等材;其偏枯检量深度为损伤部位直径的1/20-l/5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检量深度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1/5者,为等外材。
②偏枯检量深度超过6cm者,为等外材。
③偏枯上若发生边材腐朽时,应分别考虑。
10.树瘤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19。
表2-19 树瘤允许限度
评等规则:
①一、二等原木上均不允许树瘤存在。
②树瘤检量长度不超过lm者,为三等材,其检量长度超过lm者,为等外材。
③树瘸一般不作为主要缺陷考虑。
11.机械损伤(砍伤、锯伤、边裂、擦伤)和木材炭化
允许缺陷限度见表2-20。
表2-20 机械损伤和木材炭化允许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许深度不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
1/10 1/5 1/5
但损伤部位的尺寸不超过4cm
|
评等规则:
①损伤部位在检量尺寸不超过4cm的条件下,深度不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1/10者,为一等材,其深度为损伤部位直径的1/10-1/5者,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深度超过损伤部位直径的l/5者,为等外材。
②损伤部位检量深度超过4cm者,为等外材。
③损伤部位的深度必须在检尺长范围内检量。